2021-07-22 10:50:2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与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闲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闲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2,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针对某些特殊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3)项、第五条第(3)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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