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7 15:35:5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人民调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
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群众通过人民调解这一群众性的民主活动来实现自我约束、管理、服务、教育,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中自愿平等是基础,依法调解是依据,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是保障。
二、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三、人民调解的程序
《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对人民调解的程序规定如下:
1.纠纷受理
(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方便行为为原则,当事人可采用递交 材料、口头申请等多种形式进行申请,调解委员先调查清楚纠纷内容、性质,以及是否符合 管辖条件和范围等,再作是否受理的决定。
(2)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主动受理纠纷是人民调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来 源。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 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对受理、不受理的纠纷要分别进行登记, 须当即调解的纠纷在解决后应补办登记。纠纷调查调解员应查明产生纠纷的原因、双方争 执焦点及事情发展过程。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记录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或证人;其 次,对需查看的现场及时进行查看,同时向与纠纷有关的人或单位进行情况了解;最后,通 过分析调查得到的材料得出调解方案。
2.调解过程
(1)工作态度: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2)调解方式: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3)旁人协助: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4)预防措施: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