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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社工师法规与政策考点:居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2021-08-02 17:01:3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考点梳理  

一、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

(一)民主选举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

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关于民主选举还有以下规定:

(1)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对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原则上要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登记,对愿意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要尊重其自主选择的权利,但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对选派到社区工作的机关干部、复退军人和大学生,也要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登记。对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应认真听取其意见,尊重其意愿,凡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人员,并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应予以登记。对自愿放弃选民权利的社区居民,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2)民主提名候选人。各地可以依据法律和有关政策提出候选人倡导性条件,但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候选人居住的社区原则上应与其参选的社区一致。候选人要由居民提名产生,其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有条件的社区要组织候选人与社区居民见面,向社区居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及社区治理方案,组织候选人开展有序竞争。坚决反对和抵制贿选。

(3)组织搞好投票选举工作。要严格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采用大会形式进行选举投票的,要维持好会场秩序。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技术和采用分时设立投票站的灵活做法组织投票选举。投票结束后,要公开唱票、计票。每个统计组由一个唱票员一个计票员和两个监票员组成,分别负责唱票、计票和监票工作。对选举结果有争议的,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民主裁定。

(二)民主协商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该意见提出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如下:

1.重要意义

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

2.主要任务

(1)明确协商内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2)确定协商主体。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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