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0 17:30:1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的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有以下规定:
一、免予登记和成立条件
(一)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以下四类社会团体可以免予登记: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二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三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可以免予社团登记。这些社会团体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等。四是其他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中国文联所属的13个文艺家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协、文联(不含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可以免予社团登记。
(二)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成立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相关条件。
1.会员数量
如果会员全部为单位会员,则会员数应在30个以上:如果会员全部由个人会员组成,则会员数应在50个以上:如果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则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2.名称规范
社会团体的名称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名称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二是名称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社会团体的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等字样,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如果要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等字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3.有专职工作人员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4·活动资金1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其他条件
社会团体要有固定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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