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0 17:34:20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社会团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一、登记事项的管理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根据民政部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主要有以下规定:
(1)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民政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2)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3)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4)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
中使用“中国” “中华” “全国” “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6)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7)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社会团体章程的修改与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时,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二、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
(一)财务制度
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必须做到以下儿点:
1.依法建账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开立银行账户,并将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