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3 13:50:42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国家相关法律对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有如下规定:
一、公共就业服务与职业中介机构
(一)公共就业服务
1.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
2.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1)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2)代理招聘服务;
(3)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6)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职业指导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2)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3)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的相关信息;
(4)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5)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6)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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