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7 11:22:00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集体协商的代表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对集体协商代表的规定如下:
1.集体协商代表人数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
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职工协商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3.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1)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2)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4.委托人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二、集体协商的程序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对集体协商程序的规定如下:
1.提出协商要求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2.准备工作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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