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9 13:45:4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各级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至第六条、第十四条中,各级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规定如下: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二)领导部门及其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通过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行综合治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三)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的相关权益。
(五)配合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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