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1 14:51:0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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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收养----就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
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
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的----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某些排除性规定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的补充规定
第一、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年龄至少相差40岁。
第二、夫妻共同收养、共同送养
第三 只限收养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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