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9 10:07:06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二、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一)理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1、理事会的构成与规模
(1)理事数量: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
(2)任期: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限制: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未担任专制的理事不得领取报酬。
领取报酬理事数量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4)任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5)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任职限制:
(1)不能是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2)以下人员不能任职:
受过刑罚处罚刑期满未超过五年;
因违法撤销登记未超过五年的前基金会任职人员;
曾被判处过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境外任职人员每年在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2、理事会的职能
(1)性质: 决策机构。
(2)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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