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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社工师法规与政策第十三章: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2)

2018-12-25 15:36:07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3、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

严格依法行政,

文明执法,

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4、生育是公民的权利,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5、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奖励与帮助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3)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7、 支持优惠和优先照顾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2)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8、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

---公民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所以法律规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也是承担经济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dly4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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