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5 15:36:07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三、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办法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
2、工作的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及其职责。
3、工作的管理原则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相互配合职责。
5、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职责。
6、流动人口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义务及在现居住地生育有关问题的规定。
7、奖励措施及报销规定。
8、惩罚措施。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
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子女的已婚流动人员。
即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也就是18周岁到48岁的流动人员。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及其职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原则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1)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2)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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