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6 16:57:09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六、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定
(一)继承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地点:1)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
(二)遗产的分割
分割的原则: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侵害的原则
4)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原则:1)有限责任原则(被继承人缴纳税费,费用以不高于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2)连带责任原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具体方式:1)总体清偿方式(扣除所欠债务后平分)
2)分别清偿方式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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