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3 10:04:04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三、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一)社会救助监督管理机构与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完善制度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申请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建立信息核对平台,提供依据证明
县级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阅、记录、复制有关的资料,询问相关情况并要求作出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机关: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二)申请救助的途径与相关监督
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吸纳及以上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社会救助的媒体宣传与监督
宣传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宣传媒介: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途径
宣传内容: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四、社会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七种):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四种):由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相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救助对象
治安处罚(治安违法):由公安机关处罚违法行为人
刑事责任(犯罪):由法院处罚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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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