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4 09:31:4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4)任职:理(副)事长、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5)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2.理事会的职责
(1)性质: 决策机构。
(2)会议:每年至少开2次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
(3)下列重要事项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限制:
(1)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2)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
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监事及其职责
(1)任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2)回避: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4)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交易行为
职责:
(1)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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