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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第11章第3节(2)

2019-12-04 09:31:4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4)任职:理(副)事长、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5)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2.理事会的职责

(1)性质: 决策机构。

(2)会议:每年至少开2次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

(3)下列重要事项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限制:

(1)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2)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

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监事及其职责

(1)任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2)回避: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4)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交易行为

职责:

(1)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此部分社会工作师考试内容需要熟悉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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