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09:48:01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劳动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以往的考试情况,总结的重点内容如下表:
表4-1-6劳动关系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规定 | 具体内容 |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
产假规定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
工作时间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
对延长工时的限制。一是人员的限制,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有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二是延长工时的长度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
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
工资保障 | 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含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在工资支付保障方面: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
二、失业保险的规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问题的规定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
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停止领取的条件
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
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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