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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社工师法规与政策考点:妇女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2)

2021-07-21 18:13:27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规定如下:

(一)录用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薪酬待遇和岗位晋升

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三)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四)妇女保险制度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三、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

(一)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财产权益规定如下:1,土地承包及集体经济权益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2.财产继承权

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二)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人身权利规定如下:

1人身自由权

第三十七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2.生命健康权

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或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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