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1 18:22:38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规定如下:1·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
(1)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
(2)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
2,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
(1)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3)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
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3.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
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如下:
1.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
2.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
明确各部门义务职责。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3,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末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
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
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4·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各种系统和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