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7 15:16:27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5·放弃时间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选嘱继承这部分的知识点主要可以总结归纳为以下内容:
(一)遗嘱的概念与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遗嘱的概念与订立规定如下:1.概念
遗嘱是指死者生前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个人财产及其他有关事务作出安排,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内容
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处分遗产及有关事务的意思表示,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立遗嘱人应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受遗赠人规定附加义务,但所附加的义务应当是合法的、可履行的,如果是债务,不能超过所接受的遗产价值。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3.具体形式
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
(1)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签名,须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授,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遗嘱人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须由遗嘱人、见证人将有关视听资料封存,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遗嘱的效力规定如下:
1、遗嘱的有效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遗嘱才是有效遗嘱,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订立遗嘱的行为要求立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
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制定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为防止
遗嘱自由绝对化,保障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
遗嘱应当对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的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
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三)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规定如下:
1.变更
遗嘱人有权在立遗嘱之后改变遗嘱中的部分内容,如另行指定继承人或改变原遗嘱所规定的遗产份额的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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