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7 10:58:22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三、仲裁
(一)原则方面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规定如下:
1·仲裁庭
为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是由仲裁委员会经一定程序选出的仲裁员组成的非常设性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其代表仲裁委员会对具体劳动争议案件行使仲裁权,仲裁庭大致可分为一般仲裁庭和简易仲裁庭。一般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而由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认定容易、适用法律明确的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对于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成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的特别仲裁庭。
2.若重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及时迅速
(1)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4区分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参加仲裁庭、仲裁庭合议;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对案件提出相关裁决意见;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当事人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规定如下:
1.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第三方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法定代理人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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