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1 18:13:27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一、政治权利和文化教育权益
(一)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以下政治权利:
第十条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1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二)文化教育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规定如下:
1,平等的教育机会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2·教育权利的保障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3)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3,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音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4·平等的文化权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