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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社工师法规与政策考点: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2021-07-27 15:16:27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考点梳理  

一、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主要分为三类,即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具体情况如下面所示: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就是继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和扶养关系的密切程度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而全部不能参加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具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性质,不允许他人变更,因而构成法定继承方式的一个内容。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4.转继承

转继承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制度。在转继承中,实际上先后产生两种继承关系,一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的继承关系,二是继承人在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之前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继承人的遗产由他自己的继承人继承。

(二)继承权丧失、接受和放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具体规定如下:

1.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人有以下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丧失继承权的种类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相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3.接受与放弃继承权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同意继承并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放弃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4,接受与放弃继承权的具体方式

(1)继承权接受的方式

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在遗产分割前未声明放弃继承的,视为默示接受继承。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继承权的放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采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应当认定其有效。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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