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14:46:11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的规定如下:
1.建立应急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突发事件的汇报流程
(1)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2)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土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3.设立应急指挥机构
(1)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
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国家层面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关于国家层面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的规定如下: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编制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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