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15:04:49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总则
《中华人民其和国社区矫正法》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作出如下规定:
(一)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的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人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适用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四)支持与保障
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人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人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六条作出如下规定:
(一)社区矫正委员会及各方职责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社区矫正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三)人员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娇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