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7 10:58:22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文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至第五条对劳动争议的规定如下:
1.原则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机构
(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调解组织一般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对劳动争议调解的规定如下:
1.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调解、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协议的执行
等事项。
(2)民主说服原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没有仲裁权和行政命令权,进行调解时应采用民主说服的方式。
2.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期限
(1)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效力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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