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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社工师法规与政策第三章: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3)

2018-09-18 09:55:0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3、低保金的发放

方式----(1)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一般原则

(2)实物发放-----必要时可以采取

(3)社会化发放----提倡通过金融系统发放

差别待遇----(1)全额享受---对“三无人员”批准全额享受

(2)差额享受---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四、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

(一)监督复核机制

1、调查核实机制----管理审批机关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2、内部监督机制----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的形式以户为单位公布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名单,接受群众的监督。

3、变更机制----享受低保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

4、核查机制----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5、相关部门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行政处罚措施

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处罚----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

1、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处罚

从事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对低保对象的处罚----批评教育、警告、追回冒领款物、罚款

2、对低保对象的处罚

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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