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9 10:07:16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情形
手续办理
四、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一)集体合同
订立主体: 工会----用人单位
类别: 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效力
效力: 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生效
(三)劳务派遣
三方主体:派遣单位(义务)
用工单位(义务)
劳动者(权利)
(四)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
时间:以小时计酬
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
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
可订立口头协议、可随时解除
无试用期
计酬标准符合规定标准
计酬结算时间不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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