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4 09:24:39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3.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报告
有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由县民政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县民政部门按程序有必要时直接报国务院
灾情稳定前:由县民政部门每日逐级上报、向社会公布
灾情稳定后:由县政府及综合协调机构评估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灾害损失
(四)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
1.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
就地安置的选址原则:交通便利、避开危险区域,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2.住房重建
补助对象确定: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
3.基本生活救助
在10月底前(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由守在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统计、评估灾民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1.负责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监督使用;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物资
2.采购程序:
救灾准备、灾后重建的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招投标
应急救助和重建时的紧急采购----按有关规定执行
3.捐赠管理:
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无指定意向捐赠---
政府接受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灾害救助;
社会组织接受的由该组织按有关规定用于灾害救助。
4.救助款物使用:
用于受灾人员的----
紧急转移安置;
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
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
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
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
5.面向社会公布
6.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六)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灾害损失报告、转移安置灾民、生活救助、恢复重建、救灾款物使用、征用财产使用等工作中有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法院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公民(灾民)(骗取救助款物或捐赠款物):县民政部门法院责令限期退回刑事责任
公民(灾民)(抢夺或聚众哄抢救助或捐赠款物):县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法院责令停止治安处罚刑事责任
公民(灾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助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公安机关法院治安处罚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