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09:45:3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五、老年人获得宜居环境的权利
主要是宜居环境的规划和建设。本知识点在以往的考试中均未出现,在此不展开论述。
六、老年人获得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本知识点虽然在以往的考试中未考查,但在2020年有较大的改动,在此进行详细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七条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一是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二是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是提供咨询服务;四是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是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六是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是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八是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一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
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本知识点在以往的考试中虽未考查,但在2020年有较大的改动,在此进行详细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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