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09:45:3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老年人获得家庭赡养与抚养的权利
在家庭赡养、赡养协议、婚姻、财产与继承、抚养与监护、家庭养老政策支持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家庭赡养
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入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藷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
第十六条规定,赡养入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 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 ,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规定,赡养入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入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 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包茎生入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二)赡养协议
第十九条规定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入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三)婚姻
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四)财产与继承
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千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 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 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人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五)扶养与监护
第二十三条规定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尤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规定 ,具 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 、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 ,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六)家庭养老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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