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09:45:39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对妇女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方式作出的规定如下:
一、政治权利
第十一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最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 积 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 有适当数景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二、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 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
第二十四条规定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 ,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 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 、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降 低女职工的工资, 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 ,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四、财产权益
第三十四条规定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千涉。
第三十五条规定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五、人身权利
第三十八条规定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 、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六、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挽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规定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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