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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社工师初级综合能力考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4)

2021-07-26 09:45:4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四、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与矫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与矫 治的具体规定如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宣二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 ,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 ,是 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 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二)对未成年入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 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 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入擅 自外出夜不归 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 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 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 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

(四)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 和入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 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 ,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 ,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 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 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 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五)法律贵任

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放任未成年入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责任编辑:dly4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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