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09:33:31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二、教育
《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文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1.教育方针
第一条规定,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三条规定,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2.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三条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规定,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第十七条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人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3职业教育
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第二十八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特殊职业教育机构实施,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特殊职业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第二十九条规定,普通职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人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人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学生。
4.学前教育
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幼儿;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具备办学条件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
第三十二条规定,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招收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对残疾幼儿实施康复训练。
5.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者相关专业,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三、劳动就业
下面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总结而成:
1,政策方针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