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09:33:31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2,促进就业
(1)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2)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3)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不达规定比例的企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就业服务培训与保护
(1)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有关部门应确定职工招用、聘用指标的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2)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3)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4)对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4.政策优惠
对于个人,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国家对城乡个体劳动者的残疾人实行税收减免和其他扶持政策;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给予照顾和帮助。
对于企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实行税收减免和其他扶持政策;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文化生活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文化生活作出如下说明:
第四十二条规定,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1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2)组织和扶持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直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3)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4)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5)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五、社会保障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和《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对社会保障的规定如下:
(一)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三)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四)托养与供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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