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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社工师法规与政策考点:禁毒法规与政策

2021-07-28 15:16:4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考点梳理  

一、吸毒成瘾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于吸毒成瘾认定及其检测程序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吸毒成瘾认定

1.含义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2,吸毒成瘾的认定情形

吸毒成,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将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成瘾:一是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是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是有戒斯症状或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3吸毒成瘾严重的情形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吸毒成糖严重

(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成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

(3)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1·检测对象与检测形式

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

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2.采集样本

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需使用专用器材采集吸毒检测样本。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3.现场检测

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4.实验室检测

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公安机关应在决定实验室检测后的三日内,将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实验室复检,并告知被检测人。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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