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0 14:32:09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四)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
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
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前款规定的纪念设施由军队有关单位管理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开放。
第十条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土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上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土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土纪念设施:
(1)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土而修建的烈土纪念设施;
(2)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上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3)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4)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土纪念设施。
省级以下各级烈土纪念设施,根据其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分别确定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烈土纪念设施。
第十二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同林化,使烈土纪念设施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十三条规定,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安排,开展烈上史料征集研究、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烈士纪念活动,宣传烈土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具备条件的列人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烈土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
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土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土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在烈土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土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土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烈土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农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烈士安葬、祭扫和烈士纪念日1.烈士安葬、祭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安葬烈士英雄时要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
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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