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0 14:48:21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死亡抚恤
(一)死亡抚恤的认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九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5)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上述第(5)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规定,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第(4)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二)死亡抚恤的具体待遇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此外,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还有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关于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如下:
1.发放标准
(1)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2)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①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②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③立一等功的,增发25%;④立二等功的,增发15%;⑤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3,发放顺序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的亲属;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的亲属
(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时,由第一顺序的亲属享受,第二顺序的亲属不享受;没有第顺序亲属的,由第二顺序亲属享受。同一顺序的亲属每人领取数额可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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