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3 10:21:43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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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一、 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的认定
(一)抚恤、优待的含义:
1、抚恤:是指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与抚恤金优待,分为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两种。
2、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以及在社会生活有关方面提供的优惠待遇。
(二)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八个对象:
1、现役军人: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
2、残疾军人:一至十级残疾军人
3、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复员的军人
4、退伍军人: 1954年11月1日之后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烈士遗属:烈士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兄弟姐妹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同5
7、病故军人遗属:同5
8、现役军人家属:同5和抚养军人长大现在需要军人赡养的人
二、 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死亡抚恤对象: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
病故军人
(二)死亡抚恤待遇
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标准:烈士--------------军人生前8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军人------军人生前40个月工资
病故军人----------军人生前20个月工资
(最低标准,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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