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15:16:4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5.实验室复检
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决定实验室复检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三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
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是同一检测机构。
二、戒毒
(一)社区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社区或毒方面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宁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自愿戒毒与戒毒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自愿戒毒与戒毒治疗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规定,吸毒人员可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
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如下:
1.适用情形
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责任编辑: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