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15:16:45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2.不适用情形
第三十九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依法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3.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寿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寺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四)社区康复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人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禁毒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禁毒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非法持有毒品的;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寿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2)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3)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4)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2)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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