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17:00:06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第二十三条规定,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五、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的流程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关于审核流程的规定如下: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并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关于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方式的几种情形,《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如下:
(二)计算和发放
关于保障金额的计算和低保金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如下:
1.确定金额
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2.分类施保
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1)老年人;(2)未成年人;(3)重度残疾人;(4)重病患者;(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3.低保金发放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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