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17:11:18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特困人员供养对象范围、基本原则和办理程序
(一)特困人员供养对象范围
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以上情况的个人应当纳人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托底供养、坚持属地管理、坚持城乡统筹、坚持适度保障、坚持社会参与。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的程序有四个步骤,流程图如下: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1,申请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要告知特闲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对无能力申请人员要主动帮其申请。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给与审批决定,批准的给与公示,不批准予以书面说明
4·终止
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要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服务对象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二、特国人员供养内容、标准和形式
(一)特困人员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给予照料。(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对符合规定标准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6)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困难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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