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17:00:06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资格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人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五条至第八条关于资格认定条件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户籍状况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3)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二)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二、申请及受理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对申请及受理的规定如下:
(一)申请方式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二)单独申请人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崇教教职人员。(三)申请地管辖
(1)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四)申请人的义务
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五) 受理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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