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17:20:24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一、受灾人员救助总则
(一)目的和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关于救助总则的规定如下:
1.目的
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原则
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二)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1.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1)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
救助活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单位与个人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三)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二、准备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救助的准备工作规定如下: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订的预案内容包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二)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三)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
(1)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
(2)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3)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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