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17:20:24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四、灾后救助
(一)过渡性安置
(1)方式: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2)安置地点: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3)群众自救: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二)住房重建
(1)政府统筹: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2)房屋要求: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3)政府支持: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
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基本生活救助
(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2)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五、救助款物管理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对救助款物管理的规定如下:
(一)负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二)采购及用途
1.采购流程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款物使用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三)公开与监督1·款物公开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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