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4:34:16来源:中公社会工作师考试网
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一)支付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支出的规定总结如下:
1.基本原则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
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2.“一站式”即时结算
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3,开设支出户
暂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一个统筹地区最多开设一个支出户。全部医疗救助补助支出实行直接支付的地区,不设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包括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不能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费补助支出,对偏远地区和金融服务不发达等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地区的基金支出,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的基金支出。
4.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末,民政部门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二)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的规定总结如下:
1.结余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各地应进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确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确保救助对象最大程度受益。
2.接受监督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每季度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
3,基金使用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4,对医疗机构定期检查
民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行为违规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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